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 法录帮 法律 6.62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TAG标签:合同订立 合同事务 第六十七条 民法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