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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1)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4、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5、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6、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篇下来,法定代理人要想更好的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就应该对法律保持严谨的学习态度,不应该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持有将就态度,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也是需要被保护的,如诺有偏差威胁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也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