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录帮 法律 3.36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TAG标签:诉讼仲裁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诉讼法 诉讼仲裁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