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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第二款“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