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法录帮 法律 1.6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专业分析: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不能按期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TAG标签:监督 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检疫 行政类 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