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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二十九

继承法第二十九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