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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九条

刑法第二十九条
执行异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举例给你解释:A与B房地产公司有金钱债权,A向法院申请执行B公司名下的商品房。C向B公司购买了房子,如果C存在上述(一)(二)(三)所规定的情况,则C可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