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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算实刑

管制拘役算实刑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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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与拘役刑有何区别


(一)含义与性质的不同:

拘役刑: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管制刑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期限的不同:

拘役刑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管制刑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三)对象不同:

1、拘役刑的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役刑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刑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2、管制刑的使用对象: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管制刑是刑罚中最轻的一种刑罚,通常在《刑法》中规定了可以对犯罪分子处管制的时候,法官才能结合实际案件的情况,对罪犯判处管制刑。至于如何认定管制刑,上文中小编已经做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不过需要区分一下管制与拘役,毕竟这二者是很相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