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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撤销婚姻

双方同意撤销婚姻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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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有关于双方同意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至此我国的婚姻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形成了较完备的体系。可撤销婚姻虽然是此次婚姻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但因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得比较原则,导致实践中理解不统一。为有利于两者的准确适用,有必要进一步从撤销程序和法律后果作一简要分析。

  双方同意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

  首先,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非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主动介入可撤销婚姻案件,原因是对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虽因受胁迫而违背了其真实意愿,但结婚后双方可能会建立感情而不要求撤销婚姻,若国家法定婚姻管理机关主动介入,必将侵犯双方的婚姻自主权并影响大量家庭关系的稳定。

  其次,能够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均不能申请撤销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