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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法律规定

表见代理法律规定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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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起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表见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以及《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民法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合伙企业法等其他民事部门法中均有直接体现。表见代理的第一次初步规定是在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条法律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明确表达,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被代理人的意志在所不论,一律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至于承担完责任后,本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表见代理人对责任依法进行分担。
表见代理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所见甚多,遇到表见代理的情形,我们需要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上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