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蚌埠市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蚌埠市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