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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复议行政复议怎么写

申诉复议行政复议怎么写
行政复议期间怎么申诉
申诉  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

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复议  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措施,内部监督的一种,只限于行政系

统内部。而申诉不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是一种广义的制度,

范围更广!

如何协调申诉程序与现有的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关系。尤其是由于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对于某些时限的规定非常严格,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得突破或修改,因此给信息委员会的申诉机制设计带来许多困难。我们认为,在充分认识信息委员会申诉机制重要作用的前提下,可以以三种模式处理它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需要预先说明的是,申诉决定在所有模式下均是一种不具法律执行力的咨询性决定,并且给定了所有的申诉程序均能在一个月内完成的前提。

第一、三种救济渠道并列,当事人选择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当事人只要不服政府机关执行本条例的决定,可以选择三种救济模式中的任何一种。这种模式下,有三种可能的结果:A、如果当事人首先选择复议,则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不服复议的起诉期间只有15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质上使得当事人不可能在诉讼之前再寻求申诉途径。也就是说,当事人选择复议,意味着自动放弃申诉机制。B、如果当事人首先选择申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与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的时限,申诉程序完成后当事人仍然有足够的时间寻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然,当事人也可以放弃申请复议的权利,在申诉程序之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C、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处理模式的好处是申诉程序与现行法律规定没有实质性的冲突,容易设计,并且,模式的选择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主要缺陷是在第二种结果下,如果经过申诉以后再申请复议,从理论上说有些不合理,是从准司法程序回到行政程序,会过于繁琐。对于这种结果,作为行政法规,本条例也不能限制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权。另一个缺陷是在第三种结果下,设立申诉程序的初衷无法实现,争议未穷尽救济渠道便涌到法院,使法院承受过大的压力。

第二、复议、申诉程序前置,当事人从中选择。这种模式下,当事人不服政府机关执行本条例的决定,必须首先选择复议或申诉程序,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模式可以避免出现第一种模式下的第三种结果,减轻法院的负担。并且,随着申诉机制作用的发挥,会逐步替代行政复议机制,使申诉机制越来越具有独立裁判所的雏形。当然,这种也仍然无法解决第一种模式下第二种结果所带来的困难。这种模式的设计在法律上也不存在任何障碍。

第三、复议前置,申诉由当事人选择。这种模式之下,实现了从行政到准司法再到司法的层次递进,申诉是行政复议之后,行政诉讼之前的一个选择性、咨询性的救济程序。对政府机关的决定有异议首先必须起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信息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信息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信息委员会的意见是咨询性的意见。如果对信息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申请人不满意或者政府机关不执行的,则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模式的最大好处在于实现了救济渠道的正向推进,但最大的障碍在于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的不服复议提起诉讼的15天期间。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复议之后选择申诉,必然造成起诉期间的耽误,失去提起诉讼的权利。要解决这个法律障碍,除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第38条之外,另一条途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将申诉程序作为行政诉讼法第40条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予以明确,保证当事人经过申诉以后仍然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