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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⒈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⒉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⒊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