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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房改房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房改房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房改房

房改房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城镇职工按政策规定的优惠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所有的住房和集体所有的住房。


房改房产权与普通商品房产权同属物权中的不动产产权,在这个法律属性和本质层面上,两者并无二致。但由于房改房毕竟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有历史阶段性,其产权与普通商品房产权确实存在诸多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①主体不同。普通商品房产权主体非特定,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成为所有权人;而房改房产权主体则限于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职工,并且每个职工家庭只享受一次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房改房的机会。


②客体来源不同。普通商品房产权客体来源于一般房地产交易市场;房改房产权客体的来源则是原产权单位通过财政拨款和公有企业单位筹集资金的方式建成的自管公房或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


③价格不同。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完全由市场的供需关系确定;房改房的价格由国家房改政策决定,通常有成本价和标准价两种,价格都大大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


④权利范围不同。普通商品房的产权人享有绝对的对特定房屋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以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购房人并不享有完全的物权,其权利范围受到政策限制(按照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7]的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为个人所有,但一般须住用五年后才可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