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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人社监罚字〔2017〕第002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萍乡市晨阳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文新明电话:13707996591

(案由):欠薪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拖欠陈猛等6人2015年11-12月份工资合计叁万零贰佰捌拾元整(¥30280),经我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湘人社监限字〔2016〕第012号)责令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且未以书面报送改正情况材料

上述事实有陈猛等6人工资表、《限期改正指令书》(湘人社监限字〔2016〕第012号)、《行政处理告知书》(湘)人社监理告字〔2016〕第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湘)人社监罚告字〔2016〕第009号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仟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萍乡市湘东区财政局(户名:萍乡市湘东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农行湘东营业部,账号:309101040003061-1)(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政府或

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诉就是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