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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关于赠与法条

民法通则关于赠与法条
民法通则关于赠与法条

赠与合同发条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的需在得知撤销原因之日的一年内行使。而赠与合同法条对于受赠人的要求是受赠人需履行当时签订赠与合同的约定,如不能继续履行,赠与方可起诉收回所赠与的赠与物。


具体合同法条如下所述:


一、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4、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5、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