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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抵债资产

法院调解抵债资产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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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接收法院调解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应当由人民法院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展开调解程序。那么,抵债资产接收法院调解程序怎么走呢

一、法院调解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

【法条链接】

《民事调解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1)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

(2)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

2、开始的方式

(1)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2)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开始。

二、调解的进行

1、调解的主持人:

审判人员一人或合议庭共同主持。

2、调解的参加人

(1)当事人

【法条链接】

《民诉法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一般案件可经其特别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参加;

◆离婚案件确实不能参加应出具书面意见;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

(2)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民事调解规定》第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3、具体的调解工作内容

(1)审判人员查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清是非与责任;

(2)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宣传教育,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将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经过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4)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三、调解结束

1、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而结束;

2、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又不愿意继续调解而结束。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