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的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制作淫秽物品,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