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认定 法录帮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84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2、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规定,实施了向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书号的行为。3、这一行为,必须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4、行为人在提供书号时,并不明知该书号将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即主观上对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不具有直接故意。 TAG标签:书刊 出版 淫秽 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