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司法解释 法录帮 危害公共安全罪 3.11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六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的规定,以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定罪处罚:1.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佈的;2.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文字、符号、图形、口号、微章的服饰标志的;3.其他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情形。 TAG标签:司法解释 恐怖主义 宣扬 极端主义 服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