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司法解释 法录帮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8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TAG标签:司法解释 有价证券 变造 伪造 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