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列表

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对于伪造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审查和认定,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或者达到了立案标准的,是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