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向吸毒者提供毒品所持的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