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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变更承租人是否有资格

对于我国公民来说,一般普通的公民,根本没有能力购买一套商品房.其实除了商品房以外,国家推出的一些公产房,比如说公租房和廉租房,这些都是为公产房,公产房在申请条件上虽然有所限制,但是毕竟解决了一大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公产房变更承租人是否有资格?

公产房变更承租人是否有资格

一、公产房变更承租人是否有资格?

当事人签订公房转租合同后,未经出租人同意而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转租合同无效的。其转让的实质为租赁权转让,即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依《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概括移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

司法实践中,在具有下列情况下,明确表示认可的也推定出租人认可,当事人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原承租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事后出租人为次承租人办理了公房承租户名变更手续的;

2、原承租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经实际入住,并且以承租人的名义按时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并未提出异议,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权已转让,并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承租人的转让行为。

二、公租房转租是否需要同住人同意

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房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应事先征得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因此,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同意的限制,在未经同住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故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同住人已搬离该公房,受让人也已实际入住该公房的,表明原同住人已以实际行为表示同意承租人转让其公房承租权,当事人再以未经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同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至,其原有的居住利益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2、受让人未实际入住公房,未搬离公房的同住人有证据证明转让人未经其同意而转让该公房使用权,或已搬离公房的同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致的,则该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来说,公产房是不允许进行房产变更的,但是公产房在日常的租赁当中,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的。否则的话,对国家的公产房进行违法操作的话,当事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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