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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缴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缴纳的如何确定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缴纳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应纳税额是怎样的?

(一)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新征用的耕地,应当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应当从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购置新建商品房,应当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应当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出租、出借房产,应当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应当从房屋使用或者交付之次月起纳税。

我国对土地的管理制度尤为严格,相关的土地管理税收制度按照年进行缴纳的,是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我国的相关使用土地的个人和单位都应按照这类规定进行相应的缴纳,合法的保护我国的税收制度和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