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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1类地土地使用税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由于我国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故而国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为了避免发生征地事件,在征收土地之前,各地政府需要按照既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补偿方案,我国各地的补偿标准是存在差异的,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陕西1类地土地使用税的补偿标准的相关信息。

陕西1类地土地使用税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陕西1类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1)西安市1.5元至27元

(2)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3)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4)县级市0.9元至10元

(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另外,经陕西省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二、缴纳方式是怎样的?

根据《实施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三、哪些土地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

(6)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征收此类土地时,必须按照此标准的规定,制定确切的征地补偿方案,在通过审批后,需要进行公告,特定主体可以依据该公告的内容,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