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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担保登记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在现代社会,不论是向银行进行贷款,还是从事一些其他方面的业务,很多场合下都是需要提供担保的,贷款的话,它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了保证确实能还款,担保是非常重要的,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土地使用权担保。那么,土地使用权担保登记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的时候需要进行登记,登记的条件包括价值比较稳定等。

土地使用权担保登记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土地使用权担保登记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土地使用权可以担保

作为贷款的担保品,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价值比较稳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小;

(2)易售性较强,有广大市场,可以随时变卖;

(3)易于保管,不易变质损失;

(4)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技术不很复杂。

鉴于上述条件,商品最适合于作为担保品,有价证券次之,不动产最差,究其原因,这是因为商品虽然有价格波动的特点,但仍有规律可循,因而是可以预测的;而且商品易于销售,鉴定质量也比较方便,从保管方面来看,仓储业对于所寄存商品都出具表示其所有权的“栈单”,银行便可凭“栈单”贷款。有价证券由于价格变动较大,市场风险也较大,既要受发行人的信用情况及经营情况的影响,又要受市场利率的影响。但国库卷、公债以及资力雄厚的大公司股票和债券,风险相对小一些,流动性大一些。不动产的变现性较差,估价也很复杂。尤其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用不动产充当担保的担保品,银行仍然面临较大风险。

二、其他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担保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担保,它有以下特点:

(1)用于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担保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担保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担保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担保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担保。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担保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担保,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担保。

(4)土地使用权担保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担保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担保权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的话是符合法律的,其次就是作为贷款的担保品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价值是比较稳定的,以及便于保管,进行鉴定的时候也是非常方便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