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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税法的规定,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各个城市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制订当地的纳税标准。那么佛山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佛山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一、佛山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 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佛山市最新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一级土地14元/平方米、市区二级土地12元/平方米,县城土地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5元/平方米,临港经济开发区和蒙山管委会分别执行12元/平方米和5元/平方米。

二、佛山市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佛山市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形包括哪些?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见,按照佛山市最新政策,佛山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分为多个级别,最高为每平米12元,最低为5元。另外,还有12元和8元两个标准。在佛山使用土地的单位,应当在次月缴纳土地使用税。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确存在困难的,可以向佛山当地税务局提出减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