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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

一、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

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

1、房本颜色不同

商品房的房本是红本;经济适用房的房本是绿本。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没有使用期限。

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个人、外国公司)向政府机关单位租用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50年、70年开发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价格不同

商品房较高;经济适用房价格较低。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均按市场价出售,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3、优惠不同

商品房无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有相应的优惠政策。经济房是经济适用房,它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对开发商减免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由政府定价并限定面积的一种房产。

二、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管理有哪些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总的来说,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但是在本人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随时随地购买商品房,在同一地段内,经济适用房相较于商品房,价格是非常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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