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律师解答

申诉的程序

不服行政处分进行申诉的程序是:
一、要求处分单位在法定时间内给出书面通知和书面决定书。
二、收集推翻行政处分决定的材料:事实、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将自己收集到的材料(包括法律规定、事实和相关证据)整理成《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交给该行政单位负责人。
四、要求复议机关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果不服该答复,则可依法继续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申诉。
上述一、二、三、四程序进行申诉,还是《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与前一份申诉内容差不多的,只是要写明复议结果和行政机关的复议意见和复议结果。特别要写明自己不服的原因和理由、证据。如果上级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答复,则应该强烈要求该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给出书面答复。如果对这份书面答复仍然不服,这时的复议申请书才改为某某某事项申诉书。内容还是上面所述的那些内容。交给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因为我国的复议制度是二议终议制,就是说复议制度只议两次,如果两次复议结果相同则不再无限期地复议下去。但是终议并不等于终结责任,如果当事人确实有理由、有证据不服复议结果的则可继续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直到有一个满意的复议结果为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申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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