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律师解答

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说,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

由此可见,显失公平要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考察该合同的条款是否明显对一方不公平,二是考察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没经验,导致对方走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