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4-01

目录

1简要

2人格权纠纷

3婚姻家庭纠纷

4不动产纠纷

5合同纠纷

6知识产权纠纷

7劳动争议

8海事海商纠纷

9企业纠纷

10侵权纠纷

11选民资格案件

12相关问题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1〕41号

【发布日期】2011-02-18

【生效日期】201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