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回避的情形 法录帮 诉讼管辖律师解答 9.65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律师代理 TAG标签:诉讼管辖 诉讼仲裁 回避 公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