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律师解答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判

外国的判决、裁定要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判

(一)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的裁判。

(二)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三)要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必须首先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书,并附有相关文件。我国法院接到申请或请求书后,予以立案,审查是否符合上面的三个要求,但不过问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承认其效力、予以执行;不符合的,退回申请书或请求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