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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有哪些

我们如今生活的时代是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的时代。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对发展,对外经济的日渐增加。跨国公司很多国际上的条例公约必须要了解和熟悉。但也有些国际上的条例是拒绝承认的。那么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有哪些呢?

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有哪些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953 纽约公约》第 5 条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第 5 条分两款,第 1 款规定了须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的拒绝执行的理由。第 2 款 涉及到违反执行地公共秩序的理由,法院可以自行决定依照这些理由拒绝执 行裁决。各国法院的实践表明,依照公约第 5 条所述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 国仲裁裁决的例子是不多见的。

(1) 1958 年纽约公约第 5 条弟 1 款的理由。

第 5 等第 1 款所述的理由有 3 个突出的特点:

其一,这些理由是列举式 的和穷尽的,仅在彼申请人能够证明理由之一的存在时,裁决寸可被拒绝承 认和执行,

其二,不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事项,因为仲裁栽央在事实上或法 律上的错误并不是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其三,举证义务在于彼申请人, 而不是申请人。

理由一: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照对其适用的法律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 或者该仲裁协议依照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是无效的。或者在未指明以什么法律 为准时,依照裁决地所在国的法律是无效的(第 5 条第 1 款(a)项)。

理由二:被申请人没育接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 者因为其他原因,彼申请人未能申辩的(第 5 条第 1 款(b)项)。

理由三: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标的,或者不属于仲裁协议 的范围,但是,如果裁决中既有提交仲裁的事项,又有不是提交仲裁的事项, 在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与未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划分时,裁决中关于提 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承认和执行(第 5 条第 1 款(c)项)。

理由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 没有这个方面的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不符的(第 5 条第 1 款(d)项)。 理由五:裁决对各当事人尚没有发生约束力,或者己被裁决地所在国或 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法院撤销或停止执行的(第 5 条第 1 款(e)项)。

(2)1958 年纽约公约第 5 条第 2 款的理由。

公约第 5 条第 2 款所述的理由都是属于违反公共秩序的范围,即:l)依 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是不能以仲裁解决的:2)承认或执行裁决将违 反执行地国的公共利益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执行地国的法院可以主动裁定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公共秩序”一词的含义通常是与国家最根本的利益或法律原则联系在

一起的。在具体解释上,各国的提法可能不尽一致。但是,将国内公共秋宁 与国际公共秩序区别开来,却是大势所趋,例如,美国最高法院曾在 sherk

诉 culver 一案中判决,产生于国内合同的债券交易中的争议是不可仲裁的事

项,但产生于国际(涉外)合同的债券交易中的争议是可以仲裁的事项。至 于“执行裁决将违反执行地国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一般是指根据执行地国 的法律,争议标的是不可仲裁的事项。此外,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一方当 事人被剥夺了同等的辩护机会,或者忡裁员违反其公正裁决的义务以致对仲 裁程序产生了真正的影响,或者仲裁庭无故不说明裁决的理由(按照当享人 和解协议内容裁决的除外),这些情况在特别条件下也可认为是违反了公共 秩序。第 5 条第 2 款的理由与第 5 条第 1 款的理由可能有些相同或相似,但

第 2 款的理由所涉及的情形通常应是非常严重和非常极端的。

以上就是对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的相关回答。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作为跨国公司一定要掌握国际的动向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对于一些需要遵守的的条例我们一定加以掌握和了解。但是对于不予承认的裁决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