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不是可以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录帮 诉讼管辖律师解答 2.71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不可以。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TAG标签:履行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义务 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