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案例/列表

著作权侵权之诉的原告适格性有哪些?

原告主要符合确实是著作权人,并且其著作被许可或者是合法继承的机符合适格性,具体如下:

著作权侵权之诉的原告适格性有哪些?

(1)、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作者是直接创作了作品的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者共同创作作品,须有合作者共同创作的合意、共同创作行为并完成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自己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则应当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才能行使著作权,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2)、著作权被许可人

因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如果许可使用协议对被许可使用人授予追诉第三人的侵权权利,则许可使用人就具有了网络著作权的原告主体资格当,然法定许可使用人就不具有这种主体资格。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使用、转让是他人对作品享有部分著作权。但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著作权的转让有着很大的区别:

一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非著作权人取得的仅仅是作品的使用权,其著作权的实际占有人仍是原著作权人;而著作权的转让,非著作权人取得的是原著作权所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的一切权利,原著作权人丧失这部分权利。

二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无权提出侵权诉讼,侵权诉讼权仍由原著作权人行使。因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原著作权人因权利转移,失去侵权诉讼权,而受转让取得人享有因侵犯著作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3)、其他权利人

共同的受让人、继承人等也属于权利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著作权侵权原告主题是否适格,主要体现在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相关联的关系,其中继承权也符合原告适格性,如果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则符合起诉条件,如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则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有权利将诉讼进行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