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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独创性怎么解释的?

一、著作权法独创性怎么解释的?

著作权法独创性怎么解释的?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理论中允许偶合,两位作者单独同时完成或单独完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均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可以保护著作权的独创性,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单独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单独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二、法院对著作权怎么执行的?

(1)诉前权利保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即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确属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可以裁判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使侵权行为人不能再进行侵权活动。

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处理著作权问题时,可以采取诉前权利保全的措施,在起诉之前应当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害等行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既可以双方协商和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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