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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要求的独创性

著作权要求的独创性
著作权中的独创性的定义和价值是什么?
关于著作权中的独创性为: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形式安排、材料选择或向公众介绍作品的方式带有作者个人创作特点即可。还有一种观点主张借鉴大陆法系(作者权体系)的德国的做法,以一定的“创造高度”作为衡量独创性的标准。对于以上观点,笔者都不敢苟同。创作,是作品的源泉,是以作品为客体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它规定了著作权理论中其他范畴的实质内容和相互关系,而作品的独创性则是作品中凝聚的作者的创作活动的体现,对创作行为的保护构成了著作权保护的实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