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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是怎么回事

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是怎么回事

宅基地就是我们我们居住的房屋所在的那片土地,当我们买下一套房子的时候,我们不仅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还有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该如何进行确认呢?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又是怎么回事呢?本站为您解答。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该如何进行确认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二、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又是怎么回事

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

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综上可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是由人民政府进行的,若是对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明,从而引发争议时,我们应当查明该土地的使用状况,向人民政府进行申请鉴定该使用权的归属。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又是怎么回事呢?那是因为法院对该类纠纷没有管辖权,不在他的审理范围内。这就是律师为您进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