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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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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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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1986年10月到1991年10月,被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统一发包,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对象为耕地、林地、草地等。

本案中,1986年,原告组织统一发包土地,根据统一土地发包方案,村里将耕地分到每一户农户,由于涉案土地当时极为贫瘠,无人愿意承包,被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配合村委工作,放弃土地条件较好的其他地块,承包了涉案土地,并和原告签订了书面的《山楂栽培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期第一期为5年,即从1986年10月到1991年10月;合同并未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土地使用费。

因此,被告高**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符合家庭承包所有特征,被告系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进行登记。

二、1991年10月到现在,被告继续享有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原告因自身原因虽未与被告继续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原告事实上将涉案土地交由被告继续承包,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发包方有义务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但如果发包方不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从第一期承包期1991年10月到期至2001年,原告将涉案土地交付被告继续承包,被告连续耕种至2001年。在2001年秋季,原告重新发包土地时将涉案土地交由被告继续承包耕种,至今。

因此,被告自1991年10月起到现在,依法仍具有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三、被告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最低为三十年。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出台,其中规定:林业、牧业、渔业、开发荒山、荒水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方面,都要抓紧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轮土地承包在全国农村全面展开。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1条规定: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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