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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
随着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农村征收征用土地的情况增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一时间出现了很多。
土地经营权纠纷解决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明确的规定,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处理途径,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是土地经营权的权属发生纠纷,管辖部门为国土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行由县级国土部门调查、调解,如果能协商解决是最佳的解决办法,可以解决定纷止争,节省人财物力,协商不成的,由县级政府进行裁决,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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