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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企业拆迁征收补偿

鄂州市企业拆迁征收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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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古楼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耕地:69600元/亩;菜地:76560元/亩;果园:73080元/亩;茶园:73080元/亩;精养鱼池:76560元/亩;林地:62640元/亩;未利用地:4872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樊口街道办事处、泽林镇、新庙镇。


    补偿标准:耕地:50400元/亩;菜地:55440元/亩;果园:52920元/亩;茶园:52920元/亩;精养鱼池:55440元/亩;林地:45360元/亩;未利用地:3528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花湖镇、杨叶镇、汀祖镇、燕矶镇、沙窝镇、碧石渡镇、杜山镇、长港镇。


    补偿标准:耕地:45900元/亩;菜地:50490元/亩;果园:48195元/亩;茶园:48195元/亩;精养鱼池:50490元/亩;林地:41310元/亩;未利用地:32130元/亩。


  
    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看来有一个最基本的征地补偿方面的常识性的问题还是有很多人都根本不了解,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地方,就比如说是鄂州市吧。鄂州市的补偿标准并不一样,所以上文当中给大家整理的有关鄂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资料,这是针对鄂州市鄂城区,如果您想要了解的是鄂州市的其他地方的补偿标准的话,那就看自己所在区域的政府出台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