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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国家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农业的源头和农村发展的根基,当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后,最重要的是依法获得合理的征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内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对应的农田征收补偿标准也不相同,影响土地征收补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被征收土地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般要高于不发达地区;
第二、被征收土地所处的区位。同一个省份的不同区位会制定不同的补偿价格;
第三、征收土地时的原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鉴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基本上每个省级单位的行政区域内执行一个征地区片综合价和相应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具体标准可以查询你所在地的一个征地区片综合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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