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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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能否要求1:1的补偿比例?

一、农村房屋拆迁,能否要求1:1的补偿比例?

农村房屋拆迁,能否要求1:1的补偿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都不能因此降低原有居住生活水平。因此,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不能低于拆一还一的原则,即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和安置房面积比例不能低于1:1。换句话说,即便是地方政策将户口和安置面积挂钩,比例低于1:1的,也不合理。

从《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规定中表明,农村宅基地补偿依据区片综合地价,其房屋是根据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方法分为:如果有可安置的宅基地,应优选选择宅基地安置,其他补偿房屋重置成本价;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没有安置房,全部换算为货币;从规定中我们并没有看出拆迁补偿安置面积和户口有太多直接的联系,更多地区的政策都是依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安置房面积计算。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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