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法录帮 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8.46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TAG标签: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提存 债务人 标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