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关系中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为共同诉讼人 法录帮 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2.5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实际上是借用了一个法人的名义,此时,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必然形成了一种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TAG标签:债务债权 出借 应为 债权债务 专用章 介绍信 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