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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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债权可否转让

预期债权可否转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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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可否转让

一般而言,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明确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31-4条规定:“作者之著作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但只在第L122-7条规定表演权和复制权可以有偿或者无偿转让,言外之意,其他著作财产权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著作权人发放使用许可。再如《日本著作权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可将著作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又如《突尼斯样板版权法》第17条规定,版权可以部分转让,但如果全部转让,则一般视为无效,除非转让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只有《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不能转让,该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可在执行遗瞩中或在遗产分配中向共同继承人转让,除此之外不得转让。”该法在31条又规定:“著作人可授与他人单项或全部使用方式的使用著作的权利(用益权)。用益权可作为非专有权或专有权授予。”即著作权不能转让,但著作权人可以发放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5、26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在转让时应当签定书面合同。著作权转让是我国在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这使得我国著作权法可以与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可以更好的接轨,也满足了实践中对著作权转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