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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

不少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双方都会约定一个抵押担保,通常情况下都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那么要是债权人将债权进行了转让,此时这段关系里面的抵押权是否一并跟随转让呢?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

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依法享有抵押权,我国的民法典未规定随债权所转让的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如果能在受让债权后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则更容易实现抵押权。

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申请适用相对快捷高效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而无需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没有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想要行使抵押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法先确认其享有抵押权,再申请强制执行。其间程序复杂、历程漫长,显然不利于债权的保护。

综上可知,债权进行了转让的,为债权进行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也是需要一并进行转让的。这主要是由抵押权的附随性质决定的。如果你在实践中遇到了什么债权债务方面的纠纷,不妨来电咨询一下本站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随时为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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