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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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危机

债务危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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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债务危机是什么意思,与欧洲债务危机什么区别?

拉美主权债危机是拉丁美洲的一次债务危机,成因源于20世纪70年代油价暴涨带来的过剩流动性和流入发展中经济体的石油出口国储蓄。
第一种处理拉美债务危机的方法是拒绝债务重组。这种方法认为,解决债务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为严厉财政调整提供所需的时间,而美国支持下的IMF将提供所需资金。1985年,贝克计划阐述了这一做法,推行私营部门参与自愿性银行贷款重组,延长财政调整时期。其结果是大量债务负担影响了投资,导致了日益增多的资本外逃和增长疲软,债务比例不断上升。这就是众所周知的拉丁美洲“停滞的10年”。
第二种处理----布雷迪计划。直到20世纪90年代,债务重组的参与方才认识到,失去偿债能力的国家需要真正的债务减免,即减少债务名义价值。这就是布雷迪计划,不可转换且无力偿还的银行贷款通过一定折扣变为可转换布雷迪债券,直到2003年拉美才走出债务危机的阴影。